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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有毒”减肥药系列案首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2-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2日,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罗某某销售“有毒”减肥药一案,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同时判决罗某某于刑满释放后在辖区从事相关公益活动不少于20次。该案是花溪区检察院办理的销售“有毒”减肥药系列案中首个宣判的案件。

  经查,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所谓“韩国处方减肥药”,在明知该减肥药为“三无”产品且有消费者反映服用后出现心跳加速、头晕、失眠等不适症状的情况下,罗某某仍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该减肥药,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之一。 

  花溪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含有麻黄碱成分的减肥产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花溪区检察院在对罗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花溪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多措并举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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