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阳光检务
本院概况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检察长信箱
检察官答疑
检察长接访预约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查询
辩护与律师预约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友情链接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中国检察听证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9-04-19  作者:龙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韩某某为节省公司开支,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了四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补缴了税款。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办案过程中,花溪区院严格贯彻省市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理念和要求,进一步引导涉案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版权所有: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洛平新区政法大楼  电话:0851-8362111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