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韩某某为节省公司开支,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了四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补缴了税款。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办案过程中,花溪区院严格贯彻省市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理念和要求,进一步引导涉案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