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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 不需要实际捕捞到水产品
时间:2017-11-22  作者:杭进  新闻来源: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17年6月19日晚22时许,倪某某、赵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桐木岭村上板桥组的小河沟里用电网捕鱼,二人用电网捕鱼近一小时,却一无所获,后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倪某某、赵某某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二人并未实际捕获鱼。经查,倪某某、赵某某捕鱼的小河沟属珠江流域蒙江水系涟江河上游,属渔政部门已发布公告的禁渔区及禁渔期。

  【检察官评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无须危害结果发生即可成立犯罪。倪某某、赵某某用电网捕鱼的小河沟,属渔政部门公告的禁渔区,同时也在禁渔期间,二人又用禁止的方法——电网捕鱼,即使实际未捕获鱼,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之所以作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保护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生态财富,防患于未然。我们应该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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