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阳光检务
本院概况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检察长信箱
检察官答疑
检察长接访预约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查询
辩护与律师预约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友情链接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中国检察听证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酒后纵欲实施奸淫 邻刑三年悔恨终生
时间:2017-11-22  作者:张鹏程  新闻来源: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谭某,男,22岁,贵州省务川县人,花溪某高校学生。2014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谭某、被害人甲及同学乙等人在某高校“七夜”就把饮酒后出来,被害人甲由于喝酒太多,乙即叫谭某先带被害人甲到某高校小吃街的星月旅社开两间房休息,谭某在星月旅社所开的201房间对酒后无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甲实施奸淫三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评析】

  谢觉哉曾说:“人和兽的区分:人有理性,兽无理性。人的爱不只是生理上的一时冲动,而是爱能在他的精神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影子”。大学生处于青春期,同时大多数也是成年人,要洁身自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前途,切忌因一时的纵欲二身败名裂。

  

版权所有: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洛平新区政法大楼  电话:0851-83621119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