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男,22岁,贵州省务川县人,花溪某高校学生。2014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谭某、被害人甲及同学乙等人在某高校“七夜”就把饮酒后出来,被害人甲由于喝酒太多,乙即叫谭某先带被害人甲到某高校小吃街的星月旅社开两间房休息,谭某在星月旅社所开的201房间对酒后无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甲实施奸淫三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评析】
谢觉哉曾说:“人和兽的区分:人有理性,兽无理性。人的爱不只是生理上的一时冲动,而是爱能在他的精神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影子”。大学生处于青春期,同时大多数也是成年人,要洁身自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前途,切忌因一时的纵欲二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