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陆某某通过户外张贴的小广告购买两台共16座的“捕鱼机”、“草花机”并在贵阳市花溪区某高校附近租赁民房开设游戏机室,招揽他人“玩游戏”。该两台“捕鱼机”、“草花机”具有上、下分功能,玩家先用现金购买相应分值“玩游戏”,游戏过程中如果达到规定的分值,则陆某某向玩家兑现现金奖励,如果玩家购买的分值输完,则需要用现金重新购买分值。被告人陆某某同时雇佣文某某、熊某某担任游戏机室服务员,负责为客人上、下分及收钱、退钱。2017年4月底,公安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该游戏室查获,现场抓获陆某某、文某某、熊某某。案发后,陆某某认为自己开设游戏机室是一种娱乐活动,不是犯罪。
【检察官评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上下分功能及可用分值兑换现金的“游戏机”属于国家文化部门明令禁止的赌博机,该类赌博机不同于通常的电玩游戏机,通常的电玩游戏机不具有上、下分及分值兑换功能,本案中的“捕鱼机”、“草花机”是专供赌博输赢用途的赌博机器,而且机主往往还可以在机器主板上动手脚、调程序,可以保证机主只赢不输。陆某某、文某某、熊某某使用该类赌博机器开设游戏机室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