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23岁,苗族,贵州道真县人,遵义市某高校学生。2016年9月21日19时许张某某以推销计算机二级培训为由,窜至贵州大学北区10栋127男生寝室,谎称自己是大四学生,鼓动该寝室同学报名参加计算机二级培训。张某某在离开该寝室时,顺手将该寝室一位同学放置在桌上的一部价值1999的OPPO手机盗走。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对我省盗窃、抢劫和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盗窃以1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检察官评析】
信任是难得易失的,费十余年功夫积累的信任,往往会因一时的不慎而失掉。大学生熟悉校园环境,容易取得在校大学生的信任,可是利用这种信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害人害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上案例中的失足大学生往往基于一时的贪恋而窃取他人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小失大,自毁前程,着实令人惋惜。希望大学生能从中吸取教训,分清是非,远离犯罪,走好未来人生的每一步,做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