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22岁,贵州大方县人,花溪某高校大专生。2015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陈某携带扁状铁棒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农资公司仓库一门面处,待在此开设麻将馆的被害人杨某某关闭卷帘门时,即冲出用铁棒朝杨某某后脑敲击,抢走杨某人民币41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检察官评析】
贫穷不是犯罪的理由。大学生生活困难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申请生活补助、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等解决困难,切不可为了财物而抱侥幸心理违法犯罪。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抢劫犯罪是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的严重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予以严惩。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花溪犯抢劫罪的大学生都被判处实刑,这意味着他们从此离开大学校园这个神圣的殿堂,开始在高墙内的忏悔。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已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常态的工作。随着城区监控、治安巡防、便衣警察、治安卡点等各项打击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两抢一盗”等严重犯罪分子已成为过街老鼠,无所遁形,任何妄图通过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不劳而获的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